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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危險物道路運輸許可證一、行政許可的內容 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和使用自備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軍事危險貨物運輸除外。法律、行政法規對特定種類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許可事項包括:運輸危險貨物的類別和項別、專用車輛數量及要求、運輸性質等。 二、行政許可的依據與行政許可申請審批時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第二十五條規定: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向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第八十條規定:從事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遵守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第四條第(五)項中規定: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 三、行政許可的實施權限與申請書受理機構 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四、行政許可的條件 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蟹舷铝幸蟮膶S密囕v及設備: 1.自有專用車輛5輛以上; 2.專用車輛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車輛技術等級達到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 3.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 4.有符合安全規定并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具有運輸劇毒、爆炸和I類包裝危險貨物專用車輛的,還應當配備與其他設備、車輛、人員隔離的專用停車區域,并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 5.配備有與運輸的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設備; 6.運輸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應當具備罐式車輛或廂式車輛、專用容器,車輛應當安裝行駛記錄儀或定位系統; 7.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運輸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裝箱除外; 8.運輸劇毒、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 。ǘ┯蟹舷铝幸蟮膹臉I人員: 1.專用車輛的駕駛人員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 2.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 。ㄈ┯薪∪陌踩a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以及從業人員、車輛、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可以使用自備專用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ㄒ唬┫铝衅笫聵I單位之一: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生產、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軍工、通用民航等企事業單位。 。ǘ┚邆浣洜I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其他條件,但自有專用車輛的數量少于5輛。 五、行政許可的數量 無數量限制 六、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ㄒ唬┥暾垙氖陆洜I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應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 2.擬運輸的危險貨物類別、項別及運營方案; 3.企業章程文本; 4.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5.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內容包括專用車輛數量、類型、技術等級、通訊工具配備、總質量、核定載質量、車軸數以及車輛外廓長、寬、高等情況,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罐體容積與車輛載質量匹配情況,運輸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配備行駛記錄儀或者定位系統情況。若擬投入專用車輛為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或者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檢測合格證或者檢測報告及其復印件; 6.擬聘用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及其復印件; 7.具備停車場地、專用停車區域和安全防護、環境保護、消防設施設備的證明材料; 8.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ǘ┥暾垙氖路墙洜I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除提交和(一)項中第5至第8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表》; 2.下列形式之一的單位基本情況證明: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 。2)能證明科研、軍工、通用民航等企事業單位性質或者業務范圍的有關材料; 3.特殊運輸需求的說明材料; 4.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所在單位的工作證明或者委托書。 七、申請書示范文本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表》 八、申請書受理期限 見地方審批機關行政許可公示內容 九、申請書遞交方式 辦公現場遞交或信函方式遞交 十、行政許可的程序 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應當向被許可人出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決定書,注明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運輸危險貨物的類別和項別、專用車輛數量及要求、運輸性質;并在10日內向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人頒發《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 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被許可人落實了擬投入車輛承諾書且專用車輛符合許可要求、罐體經質檢部門檢驗合作后,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專用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其中對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在其《道路運輸證》上加蓋“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章”。 審批過程遵守《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十一、行政許可申請時限 自申請書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 十二、行政許可的收費依據及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八十一條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發放經營許可證件和車輛營運證,可以收取工本費。工本費的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或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核定。 十三、申請人及公眾對審批結果的意見反饋方式 信函、電子郵件、電話、其它 十四、行政許可的監督部門及投訴渠道 審批機關及其上級機關的監察機構與法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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